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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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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

    1、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一、总则 (一)工作目的 为建立我市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 急救援程序,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, 维护我市.稳定,特制定本预案。 (二)处置原则 1.属地负责,分级管理。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 城市供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,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、 危害程度进行分级,确定不同级别事件的情况报告、应急响 应、预案启动程序制度,落实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 制。 2.明确职责,统一指挥。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,明 确各级政府、各有关部门、供气企业的职责,熟悉应急工作 处置程序,及时遏制和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。 3.快速反应

    2、, 协调配合。 做到各有关部门快速反应, 相互协作,密切配合,信息共享,形成合力。 (三)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、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、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编制本预案。 (四)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门市燃气企业所发生的燃气事件, 具体情况: 1.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储罐、气源输配、应用设施 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、爆炸、倒塌、严重泄漏等事 故,导致气源中止; 2.台风、暴雨、洪水、地震、山体滑坡、泥石流等 自然灾害导致气源输送受阻,或者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的储 罐站、灌装站的淹没、设备毁损等; 3.燃气输送过程中遭遇

    3、非正常情况,导致城市气源 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; 4.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 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; 5.管网调度、自控、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的 入侵、失控、毁坏。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,下列范围不适用于本预案燃气安 全事故处理: (1)天然气的开采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; (2)燃气的槽车(船舶)运输和港口装卸; (3)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; (4)作为发电、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等管理工作。 (五)事件分级 按照燃气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,分为特别重大 燃气事件 (级) 、 重大燃气事件 (级) 、 较

    4、大燃气事件 ( 级)和一般燃气事件(级) 。 1.(级)特别重大燃气事件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,属特别重大燃气事件: (1)造成 5 万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气连续 24 小时以 上; (2)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,或 100 人以上中毒(重 伤) ; (3)台风、暴雨、洪水、地震、山体滑坡、泥石流 等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泄漏, 紧急疏散、 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; (4)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。 2.(级)重大燃气事件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 属重大燃气事件: (1)造成 1 万户以上、5 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气连 续 24 小时以上; (2) 造成 10 人以上、 30 人以下死亡, 或 50 人以

    5、上、 100 人以下中毒(重伤) ; (3)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泄漏,紧急疏散、转移群 众 3 万人以上、5 万人以下; (4)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。 3.(级)较大燃气事件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 属较大燃气事件: (1)造成 1000 户以上、1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 气 24 小时以上; (2)造成 3 人以上、10 人以下死亡,或 50 人以下 中毒(重伤) ; (3)因自然灾害造成燃气设施受损,给人民群众生 产、生活带来较大影响。紧急疏散、转移群众 2 万人以上、 3 万人以下; (4)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以下。 4.(级)一般燃气事

    6、件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 属一般燃气事件: (1)发生 100 户以上、1000 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 气 24 小时以上; (2)发生 1 人以上,3 人以下死亡,或 10 人以上、 30 人以下中毒(重伤) ; (3)发生燃气用户使用事故或爆燃、爆炸事件。紧 急疏散、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、2 万人以下; (4)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。 二、指挥机构、职责权限和有关要求 (一)指挥机构 成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(以下简称 “指 挥部” ) ,由市政府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,市政 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,指挥部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、市公安局、市

    7、公安消防局、市环保局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市交通运输局、市卫生局、市安全监管 局、市城乡规划局、市城管局、市工商局、市质监局、江门 供电局、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。指挥部下设 办公室,设在市城管局。 指挥部下设 5 个专业组: 1.救援技术(专家)组。成员由市城管局、江门华 润燃气有限公司、珠海燃气集团江门事业部、碧辟(江门) 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、市合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、 蓬江区万安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工程技术人 员组成。 2.应急抢险组。成员由华宇液化石油气公司、新江 煤气有限公司、碧辟(江门)液化石油气公司、华星液化石 油气有限公司、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、华

    8、润燃气有限 公司等市直燃气企业抽调人员组成。 3.消防组。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。 4.治安组。由市公安局负责。 5.医疗救护组。由市卫生局负责。 各专业组组长、成员如有工作变动,由相关单位自 行调整,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。 (二)职责和权限 1.总指挥 (1)根据事故情况,组织召集指挥部人员,研究确 定抢险方案,并迅速下达命令; (2)在非常紧急情况下,果断对事故现场提出的有 异议的应急方案进行裁决; (3)当不在本地时,委托副总指挥担任抢险工作总 指挥。 2.副总指挥 (1)协助总指挥工作; (2)受总指挥委托行使现场总指挥权利; (3)协调各专业组行动; (4)当不在本地时,委托相关人员担任

    9、抢险工作副 总指挥。 3.专业组 (1)救援技术(专家)组 燃气事故发生后,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 技术支持,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。 (2) 应急抢险组 负责与事故现场的单位或个人联系,弄清燃气设 备(设施)的损坏程度、准确位置、燃气泄漏点等情况; 制定事故现场抢修(险)方案,并及时报告指挥 部; 负责具体实施燃气设施抢修(险)方案; 随时注意掌握现场险情的变化,准备好应对措施; 负责准备抢险所需的工具、设备。 (3)消防组 当接火警和事故报警时,迅速组织消防队员赶赴 现场,随时注意掌握警戒区域内的情况,提出防火、灭火方 案报告指挥部; 当发生火灾时,与现场抢险人员紧密配合,向现

    10、 场总指挥报告火灾情况,并提出灭火、控制火情或人员撤退 等方案,经现场总指挥同意后,组织实施; 在非常紧急情况下,与现场抢险人员密切配合, 立即处理防火、灭火工作,并报告指挥部; 负责准备灭火抢险所需的工具、设备。 (4)治安组 接警后,迅速组织警力,划出警戒区域; 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工作; 必要时提出警戒方案供指挥部决策参考,严格控 制人员、车辆进入警戒区域或对封锁区实施警戒工作; 注意掌握警戒区内外情况动态,并及时报告指挥 部。 (5)医疗救护组 负责准备抢险所需的医疗设备 (药品、 救护车等) ; 负责事故现场一切抢救伤员和救护运输工作。 4.相关单位 (1)市环保局。负责监测、分析

    11、燃气事故对周边地 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,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 见和建议; (2)市交通运输局。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 保障,协助处理公路沿线燃气设施; (3)市水务局。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抢险队伍抢修被 损坏的江河堤围; (4)市委宣传部、市政府新闻办。负责协助做好燃 气事故新闻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; (5)市气象局。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 气象监测,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; (6)各市、区政府。负责协调本区域行政资源,及 时采取措施,组织人员疏散安置,控制事态发展,做好应急 处置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置等工作; (7)其它相关单位。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关职 责。发生事故的燃气企业

    12、单位,负责即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 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,抢修被损害的供气设施,并 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相关资料。在公安消防部门到达后,事故 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交由公安消防部门处置。 (三)有关要求 1.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本地区、本单位发生重特 大燃气安全事件,有义务、有责任立即报警或报告相关职能 部门(报警电话:110,火警电话:119,市政府应急办值班 电话:3273001,市城管局电话:3332904) 。 2.指挥部各专业组人员接到指挥部的指令后,必须 立即赶赴现场。如在外地不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的,应立即 指定人员到现场代理,并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办。 三、预警和预防机制 (一)信息监测

    13、处置与报告。各市、区政府燃气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燃气企业运行监测和预警工作,建立 信息来源与分析和监测处置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,做到 “早发现、快处置” 。 (二)预警预防。各市、区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在对属地燃气企业运行监测、预警工作中,应明确预警预防 方式、方法和渠道,燃气设施日常维护、安全检查等制度的 监督检查措施,以及信息交流与通报、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 程序等。 四、应急响应 (一)先期处置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,燃气企业须立即进 行先期处置,控制事态发展,并报告指挥部。 (二)分级响应 本预案范围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故(级) 、重大燃 气事故(级)的响应,按程序上报国家和

    14、省有关部门后, 指挥部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,开展各项处置工作。 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,指挥部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开展各项处置工作。 级由事发所在地的各市、区政府启动级响应, 启动应急预案,开展抢险救援工作。 (三)情况报告 1.基本原则 (1)迅速: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 报告; (2)准确: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,不得主观臆断; (3)直报:发生重特大燃气事故,要立即报告市政 府应急办,同时报省、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。 2.报告程序 (1)供气系统发生事故后,现场人员或目击者有义 务、有责任向供气企业报告。供气企业接到报告后,须立即 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

    15、级别; (2)现场确认属于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,供气 企业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。 (四)响应行动 1.重大事故发生单位接报后必须做到: (1)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, 组织抢救, 防止事态扩大; (2)严格保护事故现场; (3)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,维护现场秩序,并做 好证据收集工作; (4) 服从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, 了解掌握事故情况, 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,并及时报告事态 趋势及状况。 2.因抢救人员、防止事态扩大、恢复生产以及疏通 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的,应做好标志,采取拍照、摄 像、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,妥善保存现场重要 痕迹、物证。 3

    16、.发生重特大(、级)事故的单位,应在事故 发生后 12 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、市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。具体内容包括: (1)发生事故的时间、地点、类别,详细名称、负 责人、联系电话及地址; (2)事故单位的生产、加工、处理、输配规模,存 储设备座数,气源地、处数; (3)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、影响范围、伤亡人数、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; (4)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; (5)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 况; (6)需有关部门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; (7)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; (8)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。 (五)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

    17、间,指挥部要合理安排人员,保障通讯 系统的正常运转;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 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,现场工作人员要 24 小时保持通讯畅通。 (六)指挥协调 1.指挥部收到发生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报告后, 要根据事故性质、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; 2.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,通 知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,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; 3.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,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, 做好相应准备工作。 (七)应急支援 当发生供气系统事故的市、区应急处理力量不足并 需省、市支援时,由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。 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,

    18、有关调动、 联络、 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,由指挥部负责。 (八)新闻发布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部决 定,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要报省或新闻主管部门决定。对 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 规范化管理,信息渠道、信息分类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 的要求。信息发布要及时、准确、客观、全面。 (九)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“谁启动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由有关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,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。特殊情况 下,报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。 五、后期处置 (一)总体评价 1.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 面报告; 2.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、

    19、应急记录 和文件等资料;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 要行动。 (二)调查报告 1.城市供气系统重大、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 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。 2.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: (1)调查中查明的事实; (2)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; (3)事故结论; (4)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; (5)总结经验、教训和建议。 六、附则 (一)名词术语 1.城市燃气供气系统: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、 门站、储配站、灌瓶站、气化站、混气站、调压站、调压箱、 瓶装供应站、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。 2.城市供气:符合燃气质量要求,供给居民生活、 公共建筑和工业(商业)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燃气,主要包 括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。 (二) 本预案有关数字中的 “以上” 均包含本数, “以 下”均不包含本数。 (三)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城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。各市、区政府 和燃气企业应根据本预案,制定相应工作预案,并报市城管 局备案。 (四)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城管局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,并报市 政府应急办审核。 (五)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。 (六)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 七、附件 江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(另 行发布)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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