敬老院公建民营合作协议书(参考模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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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第 1 页 共 9 页 敬老院公建民营合作协议书(参考模板) 甲方: 乙方: 为加快*县 乡镇/街道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,完善*县 乡镇/街道敬老院的养老配套设施,扩展养老服务功能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*县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实施办法 (试行) *县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的实施方案 (试行) *县农村敬老院(含老年养护楼)公建民营考核评估细则(试行) *县农村敬老院(含老年养护楼)公建民营考核评估表及相关法律法规,经甲、乙双方友好协商,遵循平等、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,现就*县 敬老院“公建民营”相关合作事宜,达成如下协议: 一、运营期限及履约保证金 1.合作期限为 年,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
2、日。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。 2.在签订本协议之日,乙方应向甲方缴交 元履约保证金,履约保证金由乙方以押金形式向甲方一次性缴纳。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乙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赔偿及考核抵扣, 乙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、 协议期内约定义务未执行等。 协议期限内,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,甲方在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,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;协议期满后,若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,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。 第 2 页 共 9 页 3.运营管理期协议期满,乙方应在协议期满 10 日前结清其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并办理完毕敬老院移交和退场手续。 乙方在运营管理期内无违约行为发生,则在乙方退场之日起 15 日内,甲方
3、对敬老院进行验收并收回。 二、“公建民营”管理事项 1.甲方将*县 乡镇/街道敬老院(具体以现状为准)实行“公建民营”由乙方运营管理。合作协议签订后,乙方在管理期间,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。接受甲方及各行政主管或者职能部门的监督、检查和指导,并及时更正不正当或缺陷的行为。 2.在“公建民营”管理期内,乙方必须在敬老院的法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。 3.在“公建民营”管理期内,乙方独立核算,依法纳税,自主经营, 自负盈亏。 负责甲方敬老院设施设备的完好, 及时修缮,加强管护,并自行承担修缮、管护费用,对于固定资产(房屋主体、床、沙发、电视机、热水器、洗衣机、冰箱(柜)、消毒柜、监控设备等
4、)发生自然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换的,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,需要更换的必须书面经甲方同意及时更换。 4.乙方在有效运营管理期内,如发生医疗责任、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引起的劳动争议, 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罚款及其他民事纠纷、安全事故,由乙方自行负责,与甲方无关。 5.在有效运营管理期内,国家省、市、县出台的新的相关政策和文件,乙方必须遵照执行。 第 3 页 共 9 页 三、“公建民营”管理条件 1.乙方须保留原敬老院的用途,不能办成医院或康复(园)中心。乙方必须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,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,为入住特困人员提供优质、安全的养老服务。 2.县民政局招聘农村敬老院管理临聘人员工资由县民政局按原
5、方式发放。因自愿辞职、到龄退休、不履职等被解聘造成人员减少的,县财政资金不负担增补人员工资。若因工作需要,乙方可适当增加县民政局招聘的临聘人员绩效奖, 增加绩效奖由乙方自行承担, 乙方自行招聘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按时发放并报县民政局。 3.乙方须保持敬老院的公益性质,妥善解决“特困供养”人员入住。 4.乙方必须持证照合法经营,相关证照由乙方负责办理。 5.乙方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,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。 6.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,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,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做好各项安全工作。如运营管理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或者财产损失,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。 7.乙方如需对敬老院进行维修
6、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,事先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报民政局备案。维修及设备采购费用在2000 元以下的,由乙方自行承担,维修及设备采购费用在 2000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在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中解决。 维修及设备采购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, 乙方不得拆移或提出任何补偿。 第 4 页 共 9 页 8.乙方需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经营管理服务方案,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公布服务承诺,其经营管理服务方案须符合国家、地方以及行业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。 9.乙方不得以本项目的运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、担保、保证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。敬老院原有的土地、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,乙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
7、行抵押、贷款、融资等。 10.乙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,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,加强队伍建设,提高人员素质,提升护理水平。要配备适用的护理设施、设备和必要的专业人才(社工、医护、消防管理人员)。 11.甲方每月考核结果作为乡镇(街道)按报账程序要求划拨乙方经费依据。县民政局不定期评估分值在 90 分以下(不含90 分)为不达标。对评估不达标的敬老院提出整改意见,乙方在规定时限内部未完成整改的,县民政局有权要求乡镇(街道)不支付运营相关费用和取消运营资格, 且乙方不能提出任何赔偿和其他要求。 四、“特困供养”入住人员相关费用支付 县民政局根据甲方上报的入住人员基本医疗生活费、 自理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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