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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8年秋部编版《道德与法治》八年级上册期中复习提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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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8年秋部编版《道德与法治》八年级上册期中复习提纲

    1、1部 编 版 道 德 与 法 治 八 年 级 上 册 期 中 复 习 提 纲班 级 姓 名第 一 单 元 走 进 社 会 生 活第 一 课 丰 富 的 社 会 生 活1.社 会 生 活 的 重 要 性 :( 1) 我 们 的 社 会 生 活 绚 丽 多 彩( 2) 人 们 在 社 会 交 往 中 形 成 了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。 随 着 个 体 成 长 , 社 会 生 活 的 空 间 不 断 延 展 ; 在 与 人交 往 中 , 对 社 会 生 活 的 感 受 越 来 越 丰 富 我 们 会 更 加 关 注 社 区 治 理 , 并 献 计 献 策 (3)会 更 加 关 心 国家 发 展

    2、,或 为 之 自 豪 , 或 准 备 为 之 分 忧 。2.个 人 与 社 会 的 关 系 :( 1) 个 人 是 社 会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。 如 果 把 每 个 人 看 成 点 , 把 人 与 人 的 关 系 看 成 线 , 那 么 , 由 各 种 关系 连 接 成 的 线 就 织 成 一 张 “ 大 网 ” , 每 个 人 都 是 社 会 这 张 网 上 的 一 个 结 点 。( 2) 人 的 身 份 是 在 社 会 关 系 中 确 定 的 。 在 不 同 的 社 会 关 系 中 , 我 们 具 有 不 同 的 身 份 。3.社 会 对 成 长 的 重 要 性 :( 1) 人

    3、的 成 长 是 不 断 社 会 化 的 过 程 。 通 过 父 母 的 抚 养 , 同 伴 的 帮 助 , 老 师 的 教 诲 和 社 会 的 关 爱 等 ,我 们 逐 步 成 为 一 名 合 格 的 社 会 成 员 。( 2) 我 们 的 衣 食 住 行 , 学 习 和 娱 乐 等 都 与 社 会 的 方 方 面 面 发 生 着 千 丝 万 缕 的 联 系 。 人 的 生 存 和 发 展也 离 不 开 社 会 , 每 个 人 都 从 社 会 中 获 得 物 质 支 持 和 精 神 滋 养 。4.青 少 年 养 成 亲 社 会 行 为 的 重 要 性 :( 1) 青 少 年 处 于 走 向 社

    4、 会 的 关 键 时 期 , 我 们 应 树 立 积 极 的 生 活 态 度 , 关 注 社 会 , 了 解 社 会 , 服 务 社会 , 养 成 亲 社 会 行 为 。( 2) 亲 社 会 的 行 为 有 利 我 们 养 成 良 好 的 行 为 习 惯 , 塑 造 健 康 的 人 格 , 形 成 正 确 的 价 值 观 念 , 获 得他 人 和 社 会 的 接 纳 和 认 可 。5.青 少 年 如 何 养 成 亲 社 会 行 为 ( 做 法 ) :( 1) 在 人 际 交 往 和 社 会 实 践 中 养 成 。 主 动 了 解 社 会 , 关 注 社 会 发 展 变 化 , 积 极 投 身

    5、于 社 会 实 践 。 遵 守 社 会 规 则 和 习 俗 , 热 心 帮 助 他 人 , 想 他 人 所 想 , 急 他 人 之 所 急 。( 2) 参 与 社 会 的 过 程 , 既 是 体 验 社 会 生 活 的 过 程 , 也 是 在 实 践 中 发 展 和 成 就 自 已 的 过 程 。 我 们 只 有主 动 关 心 社 会 , 积 极 融 入 社 会 , 倾 力 奉 献 社 会 , 才 能 实 现 自 已 的 人 生 价 值 。【 特 别 提 醒 】1.注 意 黑 体 字 加 粗 的 内 容 。2.重 点 掌 握 青 少 年 如 何 养 成 亲 社 会 行 为 的 具 体 做 法

    6、。第 二 课 网 络 生 活 新 空 间网 络 是 把 双 刃 剑 ( 1 和 2)1.网 络 的 积 极 作 用 :( 1) 网 络 丰 富 日 常 生 活 。 网 络 让 我 们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信 息 传 递 和 交 流 变 得 方 便 迅 捷 。 网 络 打 破 了传 统 人 际 交 往 的 空 间 限 制 , 促 进 了 人 际 交 往 。 网 络 让 我 们 的 生 活 变 得 更 加 便 利 和 丰 富 多 彩 。( 2) 网 络 推 动 社 会 进 步 。 网 络 为 经 济 发 展 注 入 了 新 的 活 力 网 络 促 进 民 主 政 治 的 进 步 网 络 为 文

    7、化 传 播 和 科 技 创 新 搭 建 新 平 台 。2.网 络 的 消 极 作 用 :( 1) 网 络 信 息 良 莠 不 齐 。( 2) 沉 迷 于 网 络 , 影 响 学 习 , 工 作 和 生 活 。2( 3) 个 人 隐 私 容 易 被 侵 犯 。3.如 何 正 确 利 用 网 络 :( 1) 理 性 参 与 网 络 生 活 做 法 : 我 们 要 提 高 媒 介 素 养 , 积 极 利 用 互 联 网 获 取 新 知 、 促 进 沟 通 、 完 善 自 我 。 不 能 沉 溺 于 网 络 , 要 学 会 “ 信 息 节 食 ” 。 要 学 会 辨 析 网 络 信 息 , 让 谣 言

    8、 止 于 智 者 , 自 觉 抵 制 不 良 信 息 。 要 自 觉 恪 守 道 德 、 遵 守 法 律 , 做 一 名 负 责 人 的 网 络 参 与 者 。( 2) 传 递 网 络 正 能 量 : 要 充 分 利 用 网 络 平 台 为 社 会 发 展 建 言 献 策 。 通 过 网 络 平 台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等 。 我 们 要 在 网 上 传 递 正 能 量 。 我 们 要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让 网 络 公 共 空 间 充 满 正 能 量 。【 特 别 提 醒 】1.能 在 网 络 实 践 中 , 认 识 网 络 的 积 极

    9、 作 用 和 消 极 影 响 的 具 体 表 现 。2.重 点 掌 握 如 何 正 确 利 用 网 络 的 具 体 做 法 ,并 能 在 具 体 情 境 中 提 炼 与 运 用 。第 二 单 元 遵 守 社 会 规 则第 三 课 社 会 生 活 离 不 开 规 则1.社 会 秩 序 的 含 义 : 社 会 秩 序 是 社 会 生 活 的 一 种 有 序 化 状 态 。2.社 会 秩 序 的 内 容 : 主 要 有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、 生 产 秩 序 、 交 通 秩 序 、 公 共 秩 序 等 。3.社 会 秩 序 的 重 要 性 :( 1) 社 会 正 常 运 行 需 要 秩 序( 2

    10、) 社 会 秩 序 是 人 民 安 居 乐 业 的 保 障 。4.社 会 规 则 的 形 成 :规 则 是 人 们 为 了 维 护 有 秩 序 的 社 会 环 境 , 在 逐 渐 达 成 默 契 与 共 识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。5.社 会 规 则 的 构 成 : 道 德 、 纪 律 、 法 律 等6.社 会 规 则 的 重 要 性 :( 1) 社 会 规 则 明 确 社 会 秩 序 的 内 容 。 规 则 告 诉 我 们 应 该 如 何 安 排 社 会 生 活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, 如 何 作 为社 会 一 员 享 有 权 利 , 承 担 责 任 , 处 理 好 与 他 人 ,

    11、 社 会 的 关 系 , 从 而 使 大 家 各 司 其 职 , 各 安 其 位 , 各尽 其 责 , 各 得 其 所 。( 2) 社 会 规 则 保 障 社 会 秩 序 的 实 现 。 社 会 规 则 明 确 了 当 有 人 破 坏 秩 序 时 该 如 何 处 罚 , 从 而 保 障 社 会的 良 性 运 行 。 对 违 反 社 会 规 则 行 为 的 处 罚 , 既 有 法 律 , 纪 律 等 规 定 的 强 制 性 措 施 , 也 有 道 德 , 风 俗等 包 含 的 非 强 制 性 手 段 。7.社 会 规 则 与 自 由 的 关 系 :( 1) 社 会 规 则 划 定 了 自 由 的

    12、 边 界 。 自 由 不 是 随 心 所 欲 , 它 受 道 德 , 纪 律 , 法 律 等 社 会 规 则 的 约 束 。我 国 宪 法 规 定 , 公 民 在 行 使 自 由 和 权 利 的 时 候 ,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的 , 社 会 的 , 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公 民的 合 法 的 自 由 和 权 利 。( 2) 社 会 规 则 是 人 们 享 有 自 由 的 保 障 。 人 们 建 立 规 则 的 目 的 不 是 限 制 自 由 , 而 是 保 证 每 个 人 不 越 过自 由 的 边 界 , 促 进 社 会 有 序 进 行 。8.如 何 做 到 自 觉 遵 守 社

    13、 会 规 则 :( 1) 遵 守 社 会 规 则 需 要 他 律 和 自 律 。 他 律 : 监 督 、 提 醒 、 奖 惩 。 自 律 : 不 断 自 我 反 省 , 克 服 不 良行 为 , 自 觉 遵 守 规 则 。( 2) 遵 守 社 会 规 则 , 需 要 我 们 发 自 内 心 地 敬 畏 规 则 , 将 规 则 作 为 自 已 行 动 的 准 绳 。 将 规 则 内 化 于心 , 外 化 于 行 。9.怎 样 维 护 与 改 进 规 则 :( 1) 我 们 要 坚 定 维 护 规 则 。 要 从 自 已 做 起 , 自 觉 遵 守 规 则 , 要 在 保 证 自 身 安 全 的

    14、基 础 上 , 提 醒 ,监 督 , 帮 助 他 人 遵 守 规 则 。3( 2) 我 们 要 积 极 改 进 规 则 。 做 法 : 积 极 参 与 规 则 的 改 进 和 完 善 ; 为 新 规 则 的 形 成 建 言 献 策 , 使 之更 符 合 人 民 的 利 益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。【 特 别 提 醒 】1.注 意 黑 体 字 加 粗 的 内 容 。2.掌 握 如 何 做 到 自 觉 遵 守 社 会 规 则 的 做 法 。第 四 课 社 会 生 活 讲 道 德1.尊 重 的 重 要 性 :( 1) 尊 重 他 人 是 一 个 人 内 在 修 养 的 外 在 表 现 。(

    15、 2) 每 个 人 都 是 有 尊 严 的 个 体 , 都 希 望 得 到 他 人 和 社 会 的 尊 重 。 受 到 他 人 尊 重 能 够 增 强 自 尊 、 自信 , 产 生 良 好 的 心 理 体 验 , 如 满 足 感 、 成 就 感 等 。 相 反 , 如 果 得 不 到 他 人 的 尊 重 和 认 可 , 往 往 会 产生 自 卑 感 、 挫 败 感 等 。(3)尊 重 使 社 会 生 活 和 谐 融 洽 。 尊 重 是 维 系 良 好 人 及 详 细 的 前 提 , 是 文 明 社 会 的 重 要 特 征 。 尊 重 是 相互 的 , 尊 重 能 形 成 互 敬 互 爱 的 融

    16、 洽 关 系 。2.如 何 做 到 尊 重 他 人 :( 1) 积 极 关 注 , 重 视 他 人 。 需 要 我 们 考 虑 他 人 的 感 受 , 认 真 对 待 他 人 , 给 予 他 人 应 该 有 的 、 适 当的 关 注 , 而 不 是 冷 落 、 忽 视 他 人 。 还 应 该 重 视 他 人 , 对 他 人 的 疑 惑 给 予 细 致 耐 心 的 解 答 , 对 他 人 的请 求 给 予 热 情 的 帮 助 。( 2) 平 等 对 待 他 人 。 每 个 人 的 人 格 和 法 律 地 位 都 是 平 等 的 。 社 会 生 活 中 , 我 们 不 能 以 家 境 、 身 体

    17、、智 能 、 性 别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而 轻 视 、 歧 视 他 人 。( 3) 学 会 换 位 思 考 。 在 人 际 交 往 中 , 我 们 要 设 身 处 地 地 为 他 人 着 想 , 不 把 自 己 的 意 志 强 加 给 他 人 ;应 该 将 心 比 心 , 体 会 他 人 感 受 , 理 解 他 人 的 难 处 , 包 容 他 人 。( 4) 学 会 欣 赏 他 人 。 善 于 发 现 他 人 的 潜 质 和 特 长 , 真 诚 地 欣 赏 和 赞 美 他 人 的 优 点 和 闪 光 点 给 予 积 极的 评 价 。3.礼 的 主 要 表 现 : 语 言 文 明 、 仪

    18、表 端 庄 、 举 止 文 明 等 方 面 。4.待 人 礼 为 先 的 重 要 性 :( 1) 礼 体 现 一 个 人 的 尊 重 、 谦 让 、 与 人 为 善 等 良 好 品 质 。( 2) 文 明 有 礼 是 一 个 人 立 身 处 世 的 前 提 。 文 明 有 礼 会 使 人 变 得 优 雅 可 亲 , 更 荣 誉 赢 得 他 人 的 尊 重与 认 可 。( 3) 文 明 有 礼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。 诚 恳 、 谦 逊 、 平 等 、 友 善 、 倾 听 的 态 度 , 能 够 给 对 方 亲 切 感 , 受 尊重 感 , 有 助 于 人 们 友 好 交 往 , 增 进 人

    19、 们 的 团 结 友 爱 , 有 利 于 形 成 安 定 有 序 、 文 明 祥 和 的 社 会 。( 4) 文 明 有 礼 体 现 国 家 形 象 。5.怎 样 做 一 个 文 明 有 礼 的 人 :( 1) 做 文 明 有 礼 的 人 , 要 态 度 谦 和 , 用 语 文 明 。( 2) 做 文 明 有 礼 的 人 , 要 仪 表 整 洁 , 举 止 端 庄 。( 3) 做 文 明 有 礼 的 人 , 需 要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不 断 学 习 , 观 察 , 思 考 和 践 行 。6.诚 信 的 重 要 性 :( 1) 诚 信 是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在 公 民 个

    20、 人 层 面 的 一 个 价 值 准 则 , 是 一 种 道 德 规 范 和 品 质 , 是中 华 民 族 的 传 统 美 德 。 诚 信 也 是 一 项 民 法 原 则 。( 2) 诚 信 是 一 个 人 安 身 立 命 之 本 。 诚 信 是 我 们 融 入 社 会 的 “ 通 行 证 ” , 一 个 人 真 诚 老 实 , 笃 守 诺言 , 走 到 哪 儿 都 能 赢 得 信 任 。( 3) 诚 信 是 企 业 的 无 形 资 产 。 一 个 企 业 只 有 坚 持 诚 信 经 营 、 诚 信 办 事 , 才 能 塑 造 良 好 的 形 象 和信 誉 , 赢 得 客 户 ; 才 能 带

    21、来 持 久 的 效 益 、 长 盛 不 衰 。( 3) 诚 信 促 进 社 会 文 明 , 国 家 兴 旺 。47.如 何 做 一 个 诚 信 的 人 :( 1) 树 立 诚 信 意 识 。 要 真 诚 待 人 , 信 守 诺 言 ; 不 轻 易 许 诺 , 许 诺 的 事 就 要 做 到 , 做 不 到 要 说 明 理由 ; 要 用 于 承 认 过 错 , 主 动 承 担 责 任 , 争 他 人 谅 解 。( 2) 运 用 诚 信 智 慧 。 当 尊 重 他 人 隐 私 与 对 人 诚 实 发 生 冲 突 时 , 应 遵 循 伦 理 原 则 和 法 律 要 求 , 做 到既 恪 守 诚 实

    22、的 要 求 , 又 尊 重 他 人 隐 私 。( 3) 珍 惜 个 人 的 诚 信 记 录 。 我 们 要 大 力 弘 扬 诚 信 文 化 , 共 同 营 造 “ 以 诚 实 守 信 为 荣 , 以 见 利 忘 义 为耻 ” 的 良 好 社 会 风 尚 , 提 高 社 会 信 用 水 平 , 营 造 社 会 诚 信 环 境 , 努 力 了 促 进 社 会 发 展 和 文 明 进 步 。【 特 别 提 醒 】1.尊 重 、 礼 貌 、 诚 实 既 是 道 德 规 范 也 是 品 质 , 诚 实 有 时 还 属 于 法 律 范 畴 。2.要 扎 实 掌 握 诚 信 的 重 要 性 和 尊 重 他

    23、人 、 做 文 明 有 礼 人 、 做 一 个 诚 信 人 的 具 体 做 法 。3.学 会 从 道 德 角 度 评 析 具 体 行 为 , 即 根 据 材 料 , 从 尊 重 、 礼 貌 、 诚 实 先 评 价 行 为 , 再 从 尊 重 、 礼 貌 、诚 实 的 重 要 性 或 者 具 体 做 法 方 面 分 析 。第 五 课 做 守 法 的 公 民1.违 法 行 为 的 含 义 : 违 法 行 为 是 指 出 于 过 错 违 反 法 律 , 法 规 的 规 定 , 危 害 社 会 的 行 为 。2.根 据 违 反 法 律 的 类 别 分 类 : 民 事 违 法 行 为 , 行 政 违 法

    24、 行 为 和 刑 事 违 法 行 为 。3.根 据 违 法 行 为 的 危 害 程 度 分 :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和 犯 罪 。 民 事 违 法 行 为 和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对 社 会 的 危 害相 对 轻 微 , 称 为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。 “ 刑 事 违 法 行 为 ” 是 违 法 行 为 中 最 严 重 的 一 种 , 也 称 “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” ,即 我 们 常 说 的 “ 犯 罪 ” 。 无 论 是 一 般 违 法 还 是 犯 罪 , 都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。4.违 法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:5.如 何 警 惕 身 边 的 违 法

    25、行 为 :( 1) 遵 章 守 法 是 社 会 和 谐 的 保 证 。 我 们 要 认 识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危 害 , 自 觉 依 法 规 范 自 已 的 行 为 。( 2)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, 我 们 要 分 辨 是 非 , 增 强 守 法 观 念 , 严 格 遵 守 治 安 管 理 的 法 律 规 定 。( 3) 在 社 会 交 往 中 , 我 们 要 依 法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, 积 极 防 范 民 事 侵 权 行 为 和 合 同 违 约 行 为 , 既 要 维护 自 已 的 权 益 , 又 要 尊 重 他 人 的 权 益 ,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。

    26、6.犯 罪 的 基 本 特 征 : 根 据 刑 法 规 定 , 犯 罪 是 具 有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性 , 触 犯 了 刑 法 , 应 当 受 到 刑 罚 处 罚的 行 为 。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性 , 刑 事 违 法 性 和 应 受 刑 罚 处 罚 性 是 犯 罪 的 三 个 基 本 特 征 。 ( 注 意 : 在 犯 罪行 为 判 断 分 析 时 , 三 个 条 件 不 能 缺 少 。 )7.刑 罚 的 类 型 : ( 填 空 )8.如 何 加 强 自 我 防 范 , 预 防 违 法 犯 罪 :( 1) 我 们 作 为 社 会 成 员 , 要 珍 惜 美 好 生 活 , 认

    27、清 犯 罪 危 害 , 远 离 犯 罪 。 已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,5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。 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人 , 犯 故 意 杀 人 、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死 亡 , 抢 劫 、贩 卖 毒 品 、 仿 货 、 投 毒 等 ,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。( 2) 预 防 犯 罪 , 需 要 我 们 杜 绝 不 良 行 为 。( 3) 我 们 应 增 强 法 治 观 念 , 依 法 自 律 , 做 一 个 自 觉 守 法 的 人 。( 4) 我 们 要 从 小 事 做 起 , 避 免 沾 染 不 良 习 气 ,

    28、自 觉 遵 纪 守 法 , 防 患 于 未 然 。9.遇 到 侵 害 该 怎 样 依 法 求 助 :( 1) 要 及 时 寻 求 法 律 救 助 , 依 靠 法 律 维 护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。( 2)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来 维 护 合 法 权 益( 3) 受 到 非 法 侵 害 , 可 以 寻 求 国 家 的 法 律 救 济 。 可 以 依 法 到 公 安 机 关 、 人 民 法 院 、 人 民 检 察 院 中的 任 何 一 个 机 关 控 告 、 举 报 , 也 可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。( 4) 受 到 非 法 侵 害 , 其 他 方 式 不

    29、能 解 决 的 问 题 , 可 用 诉 讼 方 式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。 ( 注 意 : 诉 讼 的 类 型有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、 刑 事 诉 讼 )10.青 少 年 该 如 何 做 到 有 勇 有 谋 应 对 犯 罪 :( 1) 同 违 法 犯 罪 作 斗 争 , 是 全 体 公 民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。 但 国 家 利 益 、 公 共 利 益 、 本 人 或 他 人 的 权 益受 到 不 法 侵 害 时 , 我 们 要 敢 于 并 善 于 依 法 维 护 正 当 权 益 。( 2) 未 成 年 人 , 在 面 对 违 法 犯 罪 时 , 我 们 要 善

    30、斗 争 , 在 保 全 自 已 、 减 少 伤 害 的 前 提 下 , 巧 妙 地 借助 他 人 或 社 会 力 量 , 采 取 机 智 灵 活 的 方 式 , 同 违 法 犯 罪 作 斗 争 。( 3) 我 们 要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精 神 , 形 成 守 法 光 荣 , 违 法 可 耻 的 观 念 , 做 到 自 觉 守 法 、 遇 事 找 法 、解 决 问 题 靠 法 , 努 力 成 为 一 名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忠 实 崇 尚 者 , 自 觉 遵 守 者 和 坚 定 捍 卫 者 。【 特 别 提 醒 】1.能 辨 认 不 同 违 法 性 质 的 行 为 : 第

    31、一 种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法 律 的 责 任 来 判 断 违 法 行 为 , 如 : 罚 金 ( 刑 事违 法 行 为 ) 罚 款 (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) 赔 偿 ( 民 事 违 法 行 为 ) ;第 二 种 是 从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来 判 断 一 般 违法 行 为 和 犯 罪 行 为 (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或 刑 事 违 法 行 为 ) , 尤 其 是 判 断 犯 罪 行 为 , 分 析 时 要 结 合 材 料 和犯 罪 的 三 个 特 征 , 内 容 要 写 完 整 , 不 能 缺 少 。2.要 注 意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( 包 括 民 事 违 法 行 为 和 行 政 违 法 违 法 行 为 ) 与 犯 罪 ( 刑 事 违 法 行 为 或 严 重 违法 行 为 ) 的 区 别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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